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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份遗嘱,哪个有效?

2000-04-26 来源:生活时报 北京东城区司法局 杨振波 我有话说

老人有二子,老人先立遗嘱,遗产给长子,后长子不孝,老人又立遗嘱,遗产给次子,老人过世后——

离休干部刘金顺有2个儿子刘海和刘江,刘金顺的老伴在几年前去世了。长子刘海没有工作,一直呆在家里照顾老人,二儿子刘江是国家机关的干部,收入稳定,并且结婚分了房子,没和老人住在一起,但也经常来看望老人。因为刘海一直照顾刘金顺,所以老人在1996年写了遗嘱,将自己的10万元存款和3间房产都给了自己的大儿子刘海,并且找来律师作了鉴证。谁知刘海拿到遗嘱后对老人的态度发生了转变,经常打骂老人,使老人的身心都受到了很大伤害,体质也每况愈下,而二儿子还是经常来看望老人,老人发现自己错了,不想再把财产给大儿子,而是给自己的二儿子,所以老人又写了一份遗嘱,写明自己的财产由二儿子刘江继承,并且到公证处作了公证,但没有告诉刘海。

此后不久,老人便去世了,在老人去世后,刘海和刘江两人就遗嘱的效力问题发生了分歧,因为刘海和刘江手中各有一份遗嘱,刘海认为自己的遗嘱作了鉴证,并且当时刘江也在场,而刘江手上的遗嘱虽然作了公证,但作公证的事刘海他一点都不知道,而且父亲的第二份遗嘱是在临终前做的,刘海认为不能反映父亲的真实意思,应以他的遗嘱为准;刘江则认为,父亲是在刘海不孝敬老人之后决定更改遗嘱的,当时父亲的神志非常清楚,并且有公证处的同志在场作了公证,应以他手上的遗嘱为准,两人争执不下,刘海一纸诉状告到法院,要求法院依法处理。

根据我国《继承法》第16条的规定:“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”,同时第20条规定:“遗嘱人可以撤销、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。立有数份遗嘱的,以最后的遗嘱为准。自书、代书、录音、口头遗嘱,不得撤销、变更公证遗嘱。”在本案中尽管刘海的遗嘱在先,但刘江手中的公证遗嘱效力高于他的鉴证遗嘱,同时刘金顺老人自己有权变更自己的遗嘱,无需征得被继承人即刘海的同意。

所以,刘海的要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,刘金顺的遗产应由刘江继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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